第五章 离婚蓝本 “三年之痒”或“四年之痒”

这绝对是位一辈子有分量的妇人,在教堂门口嫁过五次人。

——杰弗里·乔叟,《巴斯妇的故事》

“哦,请坚强点眼睛,你爱的人,转眼就离你而去。”生活在埃及西部沙漠的中年贝都因妇女萨菲亚强忍着泪水,在人类学家里拉·阿布-卢赫德面前背诵了这首伤感的小诗。一年前的一天,她正在烤面包,共同生活了差不多二十年的丈夫来到她跟前,告诉她:“我要休了你。”当时萨菲亚表现得很超脱,满不在乎。一年后,她仍装出一副无动于衷的神情,告诉卢赫德:“他说要休了我的时候,我根本无所谓,反正我从没爱过他。”然而,萨菲亚只是在掩盖她的绝望之情。只有这首小诗,才能寄托她内心的脆弱、渴望和不舍。

尽管贝都因人也有以儿女情长为题材的歌谣和传说,但是他们自古相信,浪漫爱情是可耻的。在贝都因社会,嫁娶之事完全听家里人的吩咐。痴情的对象只能是父母、兄弟、姐妹和子女——却不一定是配偶。因此,贝都因人很害怕在公开场合展现夫妻恩爱。而且,就算他们相信夫妻可以相濡以沫,体面人还是应当坚持hasham。这个词是指在性问题上守分寸、知廉耻。奔放的爱情只会出现在短诗里。

如今,这些游牧民族不再“逐水草而居”,而是过上了放羊、栽种无花果和橄榄树,或者从商的生活,但是他们继承了古代的爱情观。

在铁路和丰田皮卡到来之前,他们的祖先驾着装满沙枣等货物的大篷车,从沙漠里的绿洲出发,穿越整片北非沙漠,一路行至尼罗河谷的集市。他们身上有着阿拉伯部落的习性——热爱独立、重视荣誉、赞赏勇气、对女士殷勤、热情好客。除此之外,他们也很记仇,不过最重要的特点莫过于好色、嗜酒和爱唱歌。萨菲亚的短诗和所有贝都因人关于浪漫之悦与绝望之爱的诗歌一样,都让人回想起早已仙逝的沙漠情歌大师。

“我要休了你,我要休了你,我要休了你。”这些文字同样出现在前伊斯兰时代。女人在当时不仅受尊重,还是令人垂涎的商品。女人小的时候是家里的掌上明珠,婚后成了丈夫的财产,要是令丈夫不满意,是可以被休掉的。据十一世纪伟大的知识分子和作家安萨里描述,在古代阿拉伯社会,离婚简直易如反掌。谁想离婚只要发表三次离婚声明即可。

尽管如此,萨菲亚在丈夫离她而去时依然伤心欲绝。

离婚

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但是,与配偶分手应该算得上是世上最难办的事之一了。这种事有办法办得圆满吗?

我觉得没有。不过,人们为结束婚姻关系还是想出来不少正式对策。在某些社会,离婚的调解由特别法庭或市政机构负责。有时,村里的族长会亲自过问离婚案子。多数情况下,离婚被认为是一桩私事,应由当事双方和家人出面解决。这有时简单得就像把吊床从一个壁炉旁移到另一个壁炉旁,有时则可能扰乱整个社区——就像印度曾经发生的一起案子。

《纽约时报》曾报道一起印度的离婚案,一个名叫甘加的印度女子与丈夫生活了五年,后来因为丈夫对她家暴而离家出走。翌日,夫妻俩及其家人接受了与他们同种姓的长老的问讯。当日,超过五百人聚集在村子旁的空地上,旁听案情。可是,当甘加指控她的公公和丈夫的叔父企图性侵她时,双方起了争执。言辞侮辱很快演变为肢体对抗,双方持棍斗殴,很快有几人被打倒在地,鲜血直流。只有在听说警察来了的时候,这场争斗才宣告平息。但之后双方唇枪舌剑,离婚官司依旧在继续。

不管是大打出手,还是心平气和,不管是繁文缛节众多,还是不费吹灰之力,离婚毫无疑问是人类生活的一部分。世上几乎所有国家都允许离婚,但在古印加帝国并非如此。罗马天主教廷也规定离了婚的夫妻不得再婚。而在一些文化中,离婚更是成了一件难事。

从西伯利亚的冻原,到亚马孙流域的丛林,人们都为离婚感到遗憾,尽管这有时不可避免。离婚要走具体的社会或法律程序。除此之外,不同于许多西方人,一些传统的民族不会把离婚视为道德问题。生活在西伯利亚的蒙古人有一句话,可谓概括了全世界对于离婚的共同态度:“要是夫妻没办法和谐相处,那还不如分了算了。”

常有人问我:“哪一方主动提出离婚的频率更高?男方还是女方?”

我们永远也不会知道答案。哪一方率先启动离婚官司往往由法律和风俗说了算。但是,谁率先启动情感、身体和法律意义上的分手,则难以评判。争吵后、眼泪流干后,有时连离婚双方自己都不清楚究竟是谁“甩”了谁。

人为何离婚?

大吵一架、双方说话没分寸、缺乏幽默感、老是看电视、听不进对方的话、喝醉酒、排斥性生活——男女对于为何离婚所给出的原因与他们一开始结合的动机一样多。不过,全世界的人选择离婚的原因总还是有一些共通之处。

其中,婚外情高居榜首。人类学家劳拉·贝齐格在研究了一百六十个社会的情况后得出结论:明目张胆的出轨行为,尤其是妻子的出轨,是夫妻双方闹离婚的最常见的理由。排名次席的是不孕不育,位居全世界离婚理由排行榜第三位的是家暴,尤其是丈夫家暴。这之后还有一大堆原因,比如配偶性格不好,或者品行不端。其中一些包括脾气臭、爱吃醋、话多、唠叨、不尊重人、妻子懒惰、丈夫对家里不管不顾、不愿行房、爱斗嘴、经常不回家以及和情人私奔等。

对于出轨和不孕不育排名最高,我并不惊讶。达尔文曾立论称,人们结合的首要目的就是生育后代。毋庸置疑,许多人结婚是为了寻找一个比较有财力的配偶,或者多生孩子,这样等他们老了就有人赡养;还有人结婚是为了巩固与亲戚、朋友的关系,或者找寻同伴一起对抗敌人;今时今日,不少人结婚是为了将爱情修成正果。但贝齐格证实了达尔文的看法:离婚的主要原因与性和繁衍密不可分。

这样一来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多数处在生育年龄的离异人士会复婚,或者再娶。的确,大部分人都是这么做的。

如今,不少男女选择同居,或者结成其他形式的正式关系,却不会在离婚后再婚。不过,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罗斯·克莱德却提出:“多数人在首次婚姻破碎之后还会再婚。”有大量研究表明,离婚与再婚是一种普遍的跨文化现象。

尽管梦想破灭,对往日里的大吵特吵记忆犹新,而且势必意识到婚姻或同居关系烦人、无趣、痛苦,但是大部分离了婚的人还是会再度坠入爱河,要么复婚,要么与新伴侣重新开始新生活。我们似乎对下一位对象永远都持乐观态度。

塞缪尔·约翰逊将再婚定义为希望战胜了经验。美国人喜欢拿“七年之痒”开玩笑。人类学家管这种人类习惯叫“连贯式一夫一妻制”。不管叫什么,总之人类离婚和再结良缘的倾向全球共有,而其显露的几种形态令人惊异。

金钱万能

首先,在男女均拥有土地、牲畜、货币、信息或其他财物、资源的社会,离婚率较高。除此之外,夫妻双方都有权在近亲之外处置或交换个人财产的社会,离婚率也高。如果你在纽约市有家银行,如果澳大利亚内陆某地的一个小湖泊归你一人所有,如果你到尼日利亚的集市上贩卖粮食,所获财富用于积累、投资、出售、以物易物或赠予等目的,你就是个富人。

在男女不需要彼此依赖以求生存的地方,糟糕的婚姻随时可能结束,而且往往如此。

谈到经济独立的力量,一个鲜明的例子就是卡拉哈里沙漠的昆族人。那里的男女大多结了不止一次婚。昆族妇女之所以拥有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依我看绝非意外。

尽管昆族人正在迅速接受西方价值观以及二十一世纪的科学技术,但他们的高离婚率可不是什么近来才有的现象。早在一九六〇年代,人类学家记录其生活方式时发现,昆族人到了雨季,会以十到三十人为单位住在一起。之后,随着天气转好,十月的烈日晒干地表积水,昆族人就聚集在永不干涸的水塘周围,结成规模更大的社群。不过,即使昆族人散布在丛林里,男男女女还是会频繁地在不同生活区之间来回走动,从而串联起一张会集上百号人的流动亲缘网络。

昆族妇女要外出干活,倒不用每天早上都出门,而是每隔两到三天一次。家里东西快吃光了,妻子就得出门找吃的。她们把还在吃奶的婴儿用披肩兜着,把年纪稍大的孩子托付给朋友和亲戚后,便和别的女人一道出门,穿行在灌木丛中。

每次出门觅食都是一次新奇的经历。有时,女人会带着猴面包树果实、野生洋葱、塔萨玛甜瓜和甜甜的蒙刚果回到家;有时,她采到的是酸梅、津豆、绿叶菜、水生植物的根;蜂蜜、毛毛虫、乌龟和鸟蛋也是日常收获。女人出去一趟常常还会带回有价值的信息。她们从动物的足迹可以判断出,这是哪种动物,何时经过,有多少数量,以及朝哪个方向走了。

昆族男人每周花两到三天时间用于狩猎,追踪一群沙鸡、一只跳鼠、一头豪猪、一只羚羊甚至是一头长颈鹿。有时,丈夫带回家的肉,只够喂饱老婆孩子的;有时,男人们齐心协力杀死了一头很大的猎物,肉足够和狩猎搭档、亲戚和朋友一同分享。肉类可是美味佳肴,出色的猎手备受尊敬。但是男人带肉回家的频率仅仅是四天一次。

于是,女人几乎每晚都要包办晚餐一半(有时更多)的食材。此外,她们还享有沙漠水源的所有权,这种情况与拥有一家地方银行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处于生育年龄的妇女因为要养育后代,享有崇高的地位。上了年纪的女人还会成为萨满巫师,在社区事务中扮演领导角色。

因此,昆族女性很有权势。

所以,当夫妻过不下去的时候,双方总有一人会打包几件财物,然后动身前往另一个聚居地。

为什么会这样?因为他们有这个能耐。昆族夫妇在分手前常常会吵好几个月,互相放狠话,或者伤心痛哭。邻里总会拉架劝和,但最终,多数不幸福的婚姻都会破裂。一九七〇年代,社会学家南希·霍维尔曾对昆族妇女的婚姻状况做过调查。在参与调查的总计三百三十一对夫妻中,共有一百三十四对最终以离婚收场。离婚后的男女各自会再婚,有的昆族妇女连续再婚了五次之多。拥有财富意味着拥有权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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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多文化中都能见到这种经济自立与离婚率之间的关联。举例而言,在西非的约鲁巴人中间,女人传统上掌控着复杂的销售体系。她们种庄稼,收割后一周一次去赶集——集市完全由女人经营。结果,约鲁巴族女人不光会带主食回家,还会带回钱和贵重物品,这些财富都只归女性处置。约鲁巴人的婚姻高达百分之四十六都会以离婚收场。

哈扎人生活在坦桑尼亚奥杜瓦伊峡谷附近的草原上。尽管峡谷地区干旱而崎岖,却有着丰富的植物根茎、浆果和小型猎物。到了雨季,夫妻往往会在早上离开聚居地,外出找食物。到了旱季,人们又聚拢在永不干涸的水源附近,男人打到大型猎物后,载歌载舞、打赌、聊些闲言碎语,最后分肉。不过,哈扎族男女在准备晚餐一事上互不依赖,他们的婚姻也折射出这种独立精神。一九六〇年代,他们的离婚率差不多比美国要高出五倍。

个人经济独立带来的是离家出走的自由。对我来说,将这层联系诠释得最透彻的莫过于美国西南部的纳瓦霍人——因为我曾在一九六八年与他们同住了几个月。

我从新泽西州的盖洛普出发,西向行驶,沿着66号公路开了四十五分钟左右,然后再驶入一条宽阔的土路,一路向北,穿过灌木林和鼠尾草地。途经松泉商栈,我接着往下开,经过一个废弃的泥盖木屋(这是一种七边形的木头房子)和一棵粗壮的松树后,开上了一条野花烂漫的山路。我见到了我们的木屋。推开门进入,里面有个烤火用的炉子,炉膛很大;一个用来烤面包、煮咖啡和羊肉汤的煤气灶;两张宽大的草床;一张斑驳破烂的灶台;还有三盏煤油灯,为我们夜间围坐在一起聊天提供了照明。这个小家还是挺温馨的,前面朝东,附近的松树林里藏着两个大水槽,用来储藏珍贵的淡水。屋子前院有大片空间,中间横亘着一条橘黄色的峡谷。

我的纳瓦霍族“阿妈”负责照料家里人的日常起居。她从地里采来印第安画笔花(俗称火焰草)等野花,给粗纺羊毛上色,编织给这个五口之家盖的纳瓦霍毛毯。她还拥有身边的土地。纳瓦霍人是一个母系社会,子女的血统随妈妈,因此,女人拥有大笔财产。女性同时还是族人求医问药的对象,她们在纳瓦霍人的礼仪生活里扮演至关重要的角色。她们给人看病,诊断患者得的是什么病,然后适当开药。这样一来,女人便享有声望,她们参与所有社区事务。在她们中间,三个女人里就有一人离异。

加拿大东部的米克马克人有句老话,叫“一个人结婚可不是为了在这辈子剩下的时间里都郁郁寡欢”。对此世人基本同意。只要男女有条件分手,婚姻不幸的夫妻往往会这么做。依照传统,他们之后还会再婚。

要是夫妻需要互相依靠才能生活,那么离婚率便低得多。

至于经济独立与低离婚率之间的关联,最值得注意的例子是工业化之前的欧洲,以及任何依然用犁耕地的农耕社会,譬如印度和中国的某些地区。历史上,信仰基督教的欧洲人离婚率较低,有人将其归结为宗教原因——这么说不难理解。耶稣禁止离婚。另外,正如前文所述,到了公元十一世纪,基督教婚姻变得神圣而庄严,多数教徒休想离婚。

然而,文化往往可以对自然法则起到一定的补充作用。前工业化的欧洲社会之所以离婚率低,还因为一项躲不开的生态现实——务农的夫妻只有彼此扶持才能活得下去。生活在农场上的农妇要靠丈夫搬走石块、砍伐树木和犁地;而丈夫则需要妻子播种、除草、采摘、清理和储存菜蔬。地要两人一起种才行。

更重要的是,谁选择出走,谁就得净身出户。夫妻双方都做不到收割一半的麦子,然后搬家。从事农业的男女一辈子与土地为伴,被牢牢捆绑在一起,只同几个固定的亲属往来。鉴于上述生态条件,离婚是行不通的。

无怪乎离婚在前工业化的欧洲少之又少,不管是在高加索这片“大粮仓”,还是生活在太平洋沿岸的不少农耕民族,均是如此。

上班族女性

工业革命改变了这种男女之间的经济关系,离婚率随之上升(见第十六章)。

美国就是一个典型。当工厂出现在农耕地区的粮仓之外时,男男女女开始离开农场,外出找工作。而除了钱这一可携带和分割的财产之外,他们又带回来什么呢?十九世纪的大部分时间里,多数女性依旧管着家。但到了二十世纪最初几十年里,美国中产阶级女性逐渐加入劳动力大军,且人数不断增加,这赋予了她们经济上的自主性。

不出意外,工业革命后在美国逐步提高的离婚率持续缓慢攀升。这是因为,比起一个为花园除草、给奶牛挤奶的女人,内心不快的丈夫更倾向于抛弃一个会赚钱的老婆。而这些职业女性比起那些连一顿晚饭都要靠丈夫提供的女人,往往更无法忍受婚姻的不如意。

今天,全美将近一半的婚姻最终会走向破亡。而许多观察家将女性在外工作——以及她们对自己钱财的控制力——列为离婚率上升的首要因素。

西方历史上曾出现过离婚率上升与妇女经济独立相伴相随的现象。罗马人在基督教西渐之前的几个世纪里,打了多次对外战争,贸易垄断给罗马带来了前所未有的财富,一个城市上层阶级应运而生。富有的罗马贵族不再愿意在嫁女时,任由大笔嫁妆流入女婿之手。因此,在公元前一世纪,随着一系列新婚姻法案的出台,上流社会的女性开始对属于自己的财富(和未来)有了更大的掌控权。另外,随着一个经济越来越独立的女性阶层在古罗马不断崛起,离婚呈席卷之势。

捆绑的纽带

披头士乐队有首歌这样唱道:“你只需要爱。”其实不然。除了经济独立之外,还有许多别的文化因素在左右着婚姻的稳定性。

举例而言,在过去,有着不同社会经济、种族和宗教背景的美国夫妻离婚率较他人更高。但这点正在发生改变。

社会学家马丁·怀特在走访了底特律的四百五十九名女性之后,发现诸如社会经济等因素对男女关系走向的影响微乎其微。而相似的性情、同样的习惯、类似的兴趣、一致的价值观、相同的休闲方式和共同的朋友则是婚姻稳定的最好兆头。有意思的是,怀特还总结道:“如果你在较成熟的年纪成婚,投入大量的感情,是个白人,出生于温馨的家庭,这些均有助于婚姻稳定。”不具备这些要素的夫妻婚姻破裂的风险较大。

心理学家表示,不懂变通的人婚姻往往不太稳定。治疗专家声称,要是把夫妻绑在一起的力量大于将他们拆散的力量时,他们倾向于不分开。另外,夫妻之间的互相适应、讨价还价、争吵拌嘴、彼此聆听以及说服对方的口才,都会对他们的婚姻关系发挥作用。要是双方都不肯妥协退让,婚姻破裂的可能性更高。人口统计学家指出,要是男女比例失调,女性成为稀罕物,夫妻离异的可能性就会降低。另外,年纪轻轻就结婚的夫妻也容易离婚。

人类学家继而为我们理解离婚增添了一种跨文化视角。在诸如纳瓦霍这样的母系社会,离婚很是常见,这多半由于以下原因:妻子掌握资源,子女隶属于母亲这一脉,她的丈夫在照顾兄弟姐妹的子女一事上承担着比抚养自己孩子更大的责任。由此可见,对女人来说,配偶仅是伙伴,而不是维持生活所需的经济伴侣。

倘若丈夫为了迎娶心上人,必须支付给对方家庭一笔“彩礼”,这种情况下的离婚率往往也较低。因为一旦双方离婚,这部分“彩礼”理应退还。内婚制,也就是同族人内部通婚的一个结果是婚姻维系得较为长久,这是因为共同的亲属、朋友和义务会将新人推入一张共同的网络。

一夫多妻制对于离婚有一种有趣的影响。一个男人如果有好几个老婆,女人就会互相争宠,并围绕唯一丈夫手里的资源展开争夺,吃醋妒忌的结果就是摊牌和离婚。更重要的一点是,娶了几房老婆的男人舍弃其中一房并无大碍,而只有一个老婆的男人在抛弃给他做饭的妻子之前却务必好好思量一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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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类学家玛格丽特·米德曾说过:“世上没有一个社会的人是在不面临巨大的群体压力的情况下而维持婚姻的。”此言不虚,许多传统社会的离婚率与美国社会几乎不相上下。

这看似奇怪。男女起初借助笑容和眼神暗送秋波,之后陷入神魂颠倒的热恋状态。他们分享彼此的秘密,开着只有彼此才懂的玩笑。在尽享床笫之欢、与家人和朋友相伴之余,两人还养育了自己的后代,积攒着财富。过去这些年如同一段五彩斑斓的旅途,见证了他们的欢笑、爱情和挣扎。在经历了这一切之后,他们为何还能放得下如此深厚的感情呢?

或许,造成这种不安分状态的,是潜藏在我们人类内心深处的那股暗流——贯穿人类晦暗过去,伴随着千年求爱史不断进化的那股强大的生殖力。

离婚之痒

抱着想要探明离婚本质的愿望,我翻开了联合国《人口统计年鉴》,这些材料最早出现于一九四七年。当时,芬兰、俄罗斯、埃及、南非、文莱、委内瑞拉和美国等在文化上天差地别的国家的人口普查官员开始调查本国居民的离婚状况。

联合国统计局以基本每十年一次的频率收集了几十个社会的资料,最新一期出版该类年鉴是在二〇一二年。我想从这些资料里找到以下三个问题的答案:受访者婚后多少年离的婚?离婚时的年龄?离婚时有几个子女?

由此我发现了三种令人瞩目的规律。

而且它们统统指向进化的力量。

令我最惊讶的是,通常离婚发生在婚姻早期,并且在婚后三到四年时达到峰值,这之后随着婚姻年限的增加,离婚率逐渐回落。

我曾把一九四七年至一九八九年间每一年的离婚高峰数值(借鉴统计学的办法)制成一张大图表,制表的时候,有件事逐渐清晰起来:原来并不存在什么“七年之痒”,取而代之的应该是“三年或四年之痒”。我继而对二〇〇三年至二〇一一年间联合国在八十多个国家采集的最新离婚数据进行了分析,发现大趋势基本保持一致。(详见附录)

尽管社会剧烈变迁,但是这种“三年之痒”或“四年之痒”的离婚高峰期在过去的六十年来并未出现重大变动。的确,就连莎士比亚也在婚后三到四年的时候抛弃了斯特拉福德的妻子,去伦敦追求事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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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三年之痒”或“四年之痒”的离婚高峰期必然存在例外。比如在埃及等国家,离婚通常发生在婚后几个月内,这同三年或是四年的节点可谓相去甚远。这种基本的离婚规律哪怕在最近的数据采集周期(二〇〇三年至二〇一一年)内也并未发生变化。

不过这种例外并不令人奇怪。在许多伊斯兰国家的文化中,要是儿媳妇无法融入新家,新郎的家人是可以把她送回娘家的。这种事要做得趁早。就这样,社会压力和经济原因促使婚姻不幸的埃及男女尽早离婚。最后,上述联合国资料包含了“可撤销离婚”,这一类型的离婚,在法律上所需承担的经济赔偿少之又少。“可撤销离婚”加快了离婚的速度,简化了流程,缩短了婚姻存续的时间。

在过去几十年里,美国人的离婚高峰期维持在婚后三年或四年以内的水平。猜测这一偏差背后的成因是一件趣事。在某些年份,譬如一九七七年,离婚率在婚后第四年达到峰值。但是在其余年份,离婚的时间节点来得更早——婚后两到三年间。这是为什么呢?

这一美国离婚峰值与美国逐年攀升的离婚率并无关联。一九六〇年至一九八〇年间,美国的离婚率翻了一番。这段时间里,夫妻多半选在婚后第二年及前后分手。

美国快速增长的离婚率也无法通过同居人群数量的增长来获得解答。到了一九七〇年代,住在同一屋檐下的未婚男女的数量几乎涨了两倍,但是夫妻在一起生活的年数并未变化。

或许,离婚高峰期之所以提前,是由于不少美国年轻人执着于要寻找“灵魂伴侣”:也就是与他们心心相印的人。因此,要是伴侣对于结合不甚满意,热恋期一过他们很快就会一拍两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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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联合国的数据还存在其他问题,这是因为,在关于何时结婚何时离婚的问题上,人与人之间有着巨大的差异。

在一些社会,情侣谈情说爱需要几个月;在另一些地方,他们几乎是“闪婚”。筹备婚礼所耗费的时间、一个人忍受糟糕婚姻的时间、离婚成功的难易度以及取得离婚证明所需要的时间……这些因素不仅因人而异,而且也因地而异。

深入来看,人类两性关系始于获得法律许可之前,同样,早在合法离异之前,夫妻感情就已经在走下坡路了。

我们无从测量导致联合国数据产生偏差的所有变量。但是本书的一条要旨是:鉴于决定结婚与离婚的文化因素和个体差异多种多样,可以预计的是,就连相当重大的离婚规律也会被淹没其中。但是,我们居然仍然找出规律,这实属难得。

尽管嫁娶传统形形色色,世人对于离婚众说纷纭,离婚的程序也不尽相同,男女分手的过程却大致相同。

这些人当中,有的是银行家,其余的有园丁、牧民、渔夫,或者做买卖的。有的是大学学历;有的目不识丁。从八十多个不同文化中遴选出的这几百万男男女女说着不同的语言、从事不同的营生、穿着不同的服装、使用不同的货币、念着不同的祷告词、畏惧不同的鬼怪、心怀不同的愿望和憧憬,可他们却都在三到四年这个节点上“扎堆”离婚。

而这种跨文化离婚规律与离婚率并无正相关关系。它不仅存在于离婚率高的社会,也出现在离婚十分少见的文化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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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易斯·卡罗尔在《爱丽丝梦游仙境》一书里写道:“越奇越怪,越奇越怪。”婚姻期内的情变存在一种跨文化的规律。

这一人类配对的规律甚至还存在于西方神话中。十二世纪,欧洲的游吟诗人召集领主、贵妇、骑士和平民,一同倾听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的史诗级爱情悲剧——这也是西方首部现代浪漫剧。“各位大人,”一位诗人开口道,“如果您想听一个关于爱与死的高雅故事,不妨看看特里斯坦和伊索尔德公主吧,他们彼此深爱着对方,既满心喜悦,又充满哀伤。最终,他俩双双殉情,她紧挨着他,他也紧挨着她。”

法国作家丹尼·德·鲁吉蒙评价这则故事是“对我们高度复杂的不安情绪的某种描摹”,他可能不知道自己的这一见解有多高明。故事的开头,一位年轻骑士和一位美丽的公主服用了一种灵丹妙药,据说其可使爱情之火三年不灭。

我们是否会在相爱并相守了几年之后,萌生分手的念头?或许,这种婚后三到四年产生的“离婚之痒”是人类的一种宿命,一种史前就已存在的安排。

人类离婚背后还隐含着其他规律。

年轻人才离婚

一九四六至一九六四年间,全美大约有七千六百万新生儿降临人世。向婴儿潮致敬吧,这可是“二战”之后的一次“大规模生产行为”。如今,这些人已年逾五旬,或已步入花甲之年。由于他们对同龄人中的离婚情况时有耳闻,不禁引人猜想,离婚在人到中年时最为流行。

其实不然。美国年轻人的离婚率大大超过中年人或老年人。时至今日,百分之十的美国女性在四十岁之前曾结婚三次或三次以上。另外,二十五岁之前离婚的女性中,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在三十五岁之前会再婚。二十五岁之后离婚的人当中,有百分之四十四的女性和百分之五十五的男性在四十岁之前也会再婚。同样有意思的是,过了生育年龄,只有三分之一的美国人还会选择离婚。

联合国《年鉴》公布了六十八个社会里人们离婚时的平均年龄。在这些地方,离婚也是年轻人的事。女人二十五岁至二十九岁是离婚高发期,与之相应,男人是三十岁至三十四岁。随着人们变老,离婚率也不断降低。

这看似很奇怪。人变老了,或者孩子离家工作读书去了,夫妻怎么反倒不会彼此厌倦、互相嫌弃了呢?可他们就是不变心。相反,男女在“奔三”到三十出头时离婚率奇高——这正是他们生育力旺盛之际和升任父母的高峰期。

离婚家庭的孩子

联合国数据揭示的第三条规律涉及“离婚时带有孩子”。一九九八年至二〇〇七年,来自六十七个社会的几百万人被采集了信息,其中百分之四十三的离婚都发生在未育有幼子的夫妻之间;百分之二十九的夫妻有一个孩子;百分之十八的夫妻有两个孩子;另有百分之五的夫妻有三个孩子。养育四个及四个以上孩子的夫妻很少离婚。由此看来,一对夫妻膝下子女越多,就越不可能离婚。

从进化论的角度来看,我能理解没有子嗣的夫妻容易分手的原因。双方均会再婚,应该还会生儿育女——以确保自己的基因代代相传。除此之外,我也能理解,为何有三个及三个以上孩子的夫妻很少离婚:两个人一起把孩子拉扯大,从遗传学的角度来讲是合乎逻辑的。再有就是夫妻生养了好多孩子,也许是因为他们婚姻美满,心系家庭生活。

可是,为什么有四分之一之多的离婚发生在只有一个孩子的夫妻身上;为什么有两个子女的夫妻离婚率高达百分之十八?这一现象引人注意:很明显,许多男女在生养了一到两个孩子之后,会抛弃原先的伴侣,另觅新欢,重组家庭。

美国人完美契合了这一全球性的规律。美国人口普查局的罗斯·克莱德在二〇〇六年声称,初婚破裂之后的再婚,平均持续时间为三到四年。这一数值自一九五〇年以来便维持不变。再次,将近百分之六十的再婚男女年龄在二十五至四十四岁之间。百分之五十的女性和百分之四十七的男性再婚时已育有一到两个孩子。

离婚蓝本

简言之,婚姻的变质呈现几种大致的规律。结婚三到四年的夫妻离婚率会达到峰值,而“奔三”和三十出头的夫妻离婚风险最高——这也是他们生育力最强的时期。不少离异人士都育有一到两名子女。离了婚的男女趁自己还年轻,会再续良缘,不过一般也要过个三四年。再婚后,他们形成稳定的同居关系,并且往往会再要孩子。实际上,如今有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美国母亲当中,与不同男人育有后代的人数比例达到了百分之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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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贯式一夫一妻制——即和不止一名伴侣生育后代——在联合国并未触及的文化里也很普遍。

亚马孙河上游、太平洋珊瑚岛、北极冻土地带、澳大利亚内陆,这些世界上人迹罕至的角落,都存在男女离异的现象。即便如此,鲜有科学家或人口普查官会询问这些偏僻地区的人的婚姻存续时间,他们离婚时的年龄,抑或离婚时有几个孩子。数据虽少,背后的规律却大抵相同。

委内瑞拉的雅诺马马人传统上生活在丛林中,所有雅诺马马族新生儿几乎都与生母住在一起,大部分孩子的生父也会陪在身边。但是,待孩子满五岁起,亲生父母的同居时间便大为缩短,这可能源于配偶一方亡故,或者双方离婚。

非洲南部的奇帕塔恩戈尼人也会在婚后四到五年迎来一个离婚高峰期。

世界各地的人们常说,孩子的出世会为婚姻带来稳定。举例而言,传统的日本农村,村里的文书只有在孩子出生后,才会将一桩婚姻记录在册。除非夫妻升级为父母,否则安达曼岛民是不承认小两口已经完婚的。尼日利亚的提夫族管新婚叫“试婚”,只有孩子的诞生巩固这层关系后,婚姻才算“转正”。

但是,孩子的出生不一定意味着夫妻会相守终身。在我看来,巴西东部的阿维科玛人为传统氏族的离婚趋势提供了最佳注脚。在阿维科玛部落,“一对生了好几个孩子的夫妻一般会相伴终生,直到生命的尽头……不过,孩子出生之前就分手的情况可谓不胜枚举”。这与联合国数据中折射的规律恰好吻合。

当然还是有例外的。以尼日利亚的卡努里族为例,夫妻婚后不满一年就会迎来离婚的高峰期。人类学家罗纳德·科恩认为,离婚高峰之所以来得这么早,是因为“年轻姑娘是在父母的逼迫下才嫁人的,她们可不想与首任丈夫过一辈子”。有趣的是,昆族部落的青年也会在婚后几个月内分手,而且他们的初婚也是奉父母之命。

虽然这仅仅是例外,而非规律,但即便如此,其同联合国的数据样本也不矛盾。读者应该还记得吧,埃及等伊斯兰国家的离婚率都会在夫妻婚后不满一年达到峰值。在这些国家,初婚为父母安排的比例很高。包办婚姻似乎会刺激人们尽早抽身而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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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文化习俗都会对人类的结合造成影响。女性的经济独立、都市生活、世俗化潮流和包办婚姻只是其中一小部分。撇开这些因素的影响,人类的情爱行为存在几种大的趋势:不管是生活在西伯利亚西部,还是在南美洲的南端,人们都会谈婚论嫁。不少人终将分离。许多夫妻在婚后三到四年离婚,也有人在生育力最旺盛的年纪离婚。许多人离婚时只有一个孩子。许多人会另觅新欢,再度陷入情网,生儿育女——所有这一切都发生在他们还具有生育力的时候。

那么,男女双方发生情变是不是有套路可循?也许吧。

我们可不是由DNA操纵的提线木偶,通过进化而产生的巨大的大脑皮层会帮助我们权衡选择,制定决策,引导行为。然而,几年、几十年、几百年,乃至几个世纪以来,我们几乎所有人都在按照自古已有的脚本演出自己的戏份——趾高气扬、搔首弄姿、卖弄风情、谈情说爱、大展风采、情投意合。之后便是共筑爱巢、比翼双飞。再之后有的人会拈花惹草,有的人则劳燕分飞。而离异后的多数人则怀揣希望,再寻新缘,陷入爱河,重新起航。人类这一物种具有永恒的乐观精神,在生育期内似乎很不安分,而随着年龄渐长,却又安定下来。这是为什么呢?

我觉得,答案藏在我们纷乱多变的过去,那个“身在野外,高贵的野蛮人狂奔起来”的时代。

1.Abu-Lughod,1987.24页。

2.Abu-Lughod,1986.

3.Farah,1984.

4.Farah,1984.

5.Murdock,1965.

6.Weisman,1988.

7.男/女的离婚权:乔治·彼得·默多克曾在1950年对40个传统社会中的30个进行调查,他发现,男女在提起离婚时具有同等权利;其中10%的文化体内,女性在涉及离婚时拥有更大的特权。他便总结道:两性享有大致相同的离婚权。在一项针对93个社会的调查中,怀特证实了默多克的看法,表示“到目前为止,我们认为同等离婚权是最普遍的规律”(Whyte,1978)。苏珊娜·弗雷瑟称,自己探访过45个社会,其中38%允许夫妻双方提出离婚;但在其余的62%当中,伴侣一方或双方想要离婚,还是挺难的。在许多比较闭塞的太平洋社会,离婚对于男女而言均易如反掌。在环地中海社会中,女性想要离婚会更难,但在不少非洲社会,男性离婚会更难。

8.Murdock,1965.319页。

9.Betzig,1989.

10.作为繁衍策略的婚姻:默多克在1949年提出,鉴于性和生育的目的在婚外也能实现,两性之间的经济合作与分工因而是婚姻存续的基本原因。可是,在1950年探访过的40个传统社会中,他发现生育问题在离婚原因中占据显要地位(Murdock,1965)。弗雷瑟的走访则佐证了生育在离婚——以及婚姻——方面扮演的重要角色。经过对56个文化体的抽样调查发现,男人与老婆离婚,首当其冲的原因就是生育问题,其次才是不般配,第三才是妻子的不贞行为。而一项覆盖了48个文化体的调查显示,女性抛弃丈夫,最常见的原因是两人合不来;其次是丈夫没有尽到养家和照顾家里的义务;再次是家暴。参见Frayser,1985.

11.再婚:针对37个传统民族的研究表明,其中78%的社会对再婚持公开许可的态度;而再婚难度较高的地方(也就是其余22%),通常是女性再婚难度高于男性(Frayser,1985)。再婚在前工业化的西欧社会里早已存在,但是一般是因为配偶一方亡故,而不是双方离婚所致。这是因为罗马教廷禁止离婚。这些民族当中,普遍流行着所谓“charivari”,近似“闹洞房”的传统。根据这一观念,寡妇再婚是不道德的。透过这一戒律,我们看到其背后是复杂的财物交易和遗产继承的制度,而寡妇要是再婚,势必威胁到这些安排(Dupâquier等人,1981)。尽管过去几个世纪里,欧洲农民阶层对于寡妇再婚持反对态度,但是再婚依旧经常发生,并且十分广泛(Dupâquier等人,1981;Goody,1983)。在前工业化的印度、中国、日本等农业氏族内部,寡妇再婚一样很困难。不过,在有档案记载的社会里,处于生育年龄的女性的再婚率高居第一位。

12.Kreider,2006.

13.Howell,1979;Shostak,1981.

14.Howell,1979.

15.女性独立和高离婚率:女性独立程度较高且离婚率较高的文化体包括马来半岛的塞芒人(Sanday,1981;Murdock,1965;Textor,1967);个别加勒比民族(Flinn和Low,1986);生活在新几内亚东部某离岛上的多布人(Fortune,1963);南部非洲的福特詹姆逊恩格尼人、夭族人和洛奇人(Barnes,1967);坦桑尼亚的图鲁族(Schneider,1971);大洋洲的萨摩亚人(Textor,1967);新几内亚的古鲁隆巴族(Friedl,1975);巴布亚新几内亚的特罗布里扬岛民(Weiner,1976);波利尼西亚曼加伊的土著(Suggs和Marshall,1971);南阿拉斯加的特里吉特人(LauraKlein,个人交流);南部巴西的凯恩冈人;蒙大拿州的克罗部落以及纽约州的易洛魁人(Murdock,1965)。

16.Lloyd,1968.79页。

17.Friedl,1975.

18.VandenBerghe,1979.

19.LeClercq,1910.262页。

20.Dupâquier等人,1981.

21.马可福音,10:11-12;Lawrence,1989.63页。

22.Fisher,1987.1989.

23.Cherlin,2009.

24.Cherlin,1981;Levitan等人,1988;Glick,1975;Espenshade,1985;Whyte,1990.

25.罗马女性不断增长的独立性:历史学家就古罗马女性强化的自我解放意识和自立自强背后的原因和时间无法达成共识。有些人将原因归结于公元前202年击败汉尼拔;另有人则认为这是公元前168年战胜马其顿的结果;还有人指出是公元前146年摧毁迦太基的缘故。然而,一系列历史事件的结果是,罗马在基督降临之前的几个世纪里变得越加丰饶,相伴而来的就是女性经济、政治和社会力量的增强,以及离婚率的攀升。参看Balsdon,1973;Carcopino,1973;Rawson,1986;Hunt,1959.

26.Burgess和Cottrell,1939;Ackerman,1963;Lewis和Spanier,1979;Bohannan,1985;London和Wilson,1988.

27.Whyte,1990.201页。

28.Guttentag和Secord,1983.

29.Fisher,1989.

30.人际关系领域档案内含的离婚数据:人际关系领域档案里可以找到关于离婚的跨文化数据。这一档案简称HRAF,由乔治·彼得·默多克在1950年代发起。他收集了各类“民族志”(对特定文化体的人类学描述),并对这些书籍与文章进行了交叉索引。如今,有超过850个文化体统计在册。不过,这份档案收录的离婚数据存在若干问题。正如查尔斯·阿克曼(1963)所言:“总的来讲,民族志作者只用过离婚率‘低’‘很常见’‘不频繁’等字眼,很少有人会用实际离婚概率来反证其对离婚率的估测。”阿克曼同时指出,HRAF数据使得比较不同社会的离婚率成了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离婚率在某种文化体里较“低”无法推导出它在其他文化体内也较“低”的结论。另外,研究者也不清楚,一个社群的离婚率“低”,是否代表相邻村落或者同一个社群的离婚率在几十年前也低。关于离婚的历时性和共时性数据均十分稀缺。此外,不同民族志作者即便研究同一个文化体,得出的离婚率也是不同的,某些记录的数据与社会科学家在别的书籍和文章中的言论也存在矛盾(Textor,1967)。最后,对于最终走向离婚的婚姻存续期限、离婚时的年龄、离婚时的孩子数量以及其他可以用来与西方人做对比的数据,很少有民族志作者会以此制表。

31.Ackerman,1963;Murdock,1965;Friedl,1975.

32.Avery,1989.31页。

33.Barnes,1967;Murdock,1965;Textor,1967;Friedl,1975.

34.Fisher,1989.1991;联合国统计署,2012.

35.七年之痒:美国人的“七年之痒”的概念源自为了建立婚姻存续期,对“均值”这个词的人口学使用。均值是指一堆数字的中间数;50%的事情发生在均值之前,另有50%发生在之后。在美国,1960年至1982年间,最终走向破裂的婚姻的平均期限在6.5年到7.2年不等,因此,有一半的婚姻关系在走到大约第7个年头时就终止了(美国人口统计局,1986.表124)。但是我对了解多数人的选择饶有兴致,即离婚的高峰期或模式。从联合国1947年至1989年的数据样本来看,平均48%的离婚发生在结婚7年以内——也就是平均值——不过,离婚的峰值还是集中在婚后第4年(Fisher,1989)。

36.Chute,1949.

37.联合国统计署,2012.

38.Fisher,1989.

39.《联合国重要数据》,1981.

40.《联合国重要数据》,1964.1974.1984.1985.1987.1990.

41.Cherlin,1981.

42.令联合国数据出现偏差的程序问题:从递交离婚申请书到出具离婚裁决书的这段时间一般可长可短,这就导致了离婚数据的偏差。还有一些技术细节也可能造成偏差:某些国家会出具离婚无效的文书,这会延长婚姻存续时间;某些国家为离婚设置了特定条件,譬如“两年的冷却期”,这也会延长离婚流程;有些则将“离婚申请”作为统计的基础,而不是最终的离婚裁决。诸如此类不一而足。诸如法庭案件积压和案件临近年末才开审这类程序问题也会造成数据偏差。幸运的是,离婚无效和法定冷却期还是比较少见的。由于这些关于婚姻法律期限的数据并不精确,我宁愿把人类对偶匹配的时间作为分析对象——具体从男女开始“拍拖”、表现得像情侣算起,直到他们决定分手。不过,并无这方面的数据。

43.Johnson,1983.第1页。

44.Klinenberg,2012;Kreider,2006.

45.Cherlin,2009.

46.Klinenberg,2012.88页。

47.非独立子女数量带来的离婚风险——这是一个重大问题:要摸清家庭子女数量与离婚风险之间的联系,需要的数据可不是联合国年鉴能够提供得了的。举例而言,要想知道一个非独立子女会对离婚造成多大影响,就必须比较育有一子的离异夫妻和同样条件的但没有离婚的夫妻的人数。我没能找到合适的相关人口普查数据,无法确定非独立子女人数带来的离婚风险,不论年份,既找不到国外的,连美国的相关资料也没有。因此,上述关于离婚时存在非独立子女的数据暗示,“子嗣”的存在是婚姻的稳定器,但是无据可循。

48.Kreider,2006.

49.这些离婚类别之间的关系:由于联合国人口年鉴所提供的关于最终破裂的婚姻期限、离婚时的年龄、离婚时存在非独立子女的数据不是多元化的,它们便无法揭示这3种离婚类别之间的关系。举例而言,只育有一子或膝下无子的夫妻的离婚高峰期可能只是婚后4年离婚率达到峰值的一个缩影罢了。

50.Dorius,2010.

51.Chagnon,1982.

52.Barnes,1967.

53.Betzig,1989.

54.Beardsley等人,1959.

55.Radcliffe-Brown,1922.

56.East,1939.

57.世界范围内关于离婚后子女监护权和财产分割的规律:离婚最常见的制约是对子女监护权归属以及财产等资源处置的决定。一项覆盖41个文化体的研究显示,其中44%的国家会根据夫妻离异的来龙去脉,或者考虑“子女”自身的意愿或年龄,判定孩子监护权的归属。子女监护权被判给爸爸的比例为22%;孩子跟妈妈的为20%。据悉,在39个社会中,离婚内情决定财产处置的比例为41%。在配偶之间公平分割经济资源的为29%;妻子蒙受较大经济损失的为23%,丈夫及其亲属吃大亏的为15%(Frayser,1985)。

58.Henry,1941.

59.Cohen,1971.135页。

60.Howell,19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