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探讨过出于良心的义务和对幸福的需求的对立之后,三木清还说过这样的话:
“与此相反,我认为,今天我们说的良心恰恰就是对幸福的需求。”
这句话到底是什么意思呢?
三木清接着又说:
“必须恢复将我们对幸福的需求作为今日之良心的资格。”
直到现代,人们才开始区别对待两者;但其实,在欧洲,自古希腊时代以来,对幸福的渴望就被认为是人所共通的东西。
三木清之所以用了“恢复”这个词,是因为在过去,对幸福的需求和出于良心的义务并不是对立的。所有人都渴望幸福,这是世间的共识。
所以对于当时的人们来说,把两者相对立,不敢声张自己想要幸福,甚至于把履行义务和自我牺牲看得比追求个人幸福更为重要,这些想法才是不正常的。
不过,“所有人都希望幸福”(柏拉图《欧绪德谟篇》)这句话在现代社会有时也会被人否定。比如,弗兰克尔曾经就此做出过指摘。
他在回答“人是否为了幸福而活”这个问题时是这样说的:“有人说人类存在的本质就是追求幸福,我坚决反对这种想法。”(《论精神障碍的理论与治疗》)“幸福不是目标,而仅仅是结果罢了。幸福不是人类追求的对象。渴望幸福即是失败的表现。”(《活出生命的意义》)
上一章我们讨论了苏格拉底的悖论“无人自愿作恶”。这句话的意思是说,谁都想要善而不想要对自己毫无用处的恶;谁都想要幸福而不想要不幸。
阿德勒所提倡的目的论并非他本人独创。目的论的中心思想就是,人类的言行、生命的终极目标在于善和幸福。这个思想带有明显的古希腊流派的特征,并且其本身在古希腊思想流派中也享有一定的地位。
弗兰克尔的思想就不属于古希腊流派。很早以前,康德就主张,人如何才能幸福这个问题并不如拥有道德重要,因为在康德的伦理学里,有道德才可谓幸福,幸福在他的价值观中并非处于优先地位。
但我认为,幸福和善才是第一位的。道德不过是实现幸福的手段,不至于是首要的。
这里所谓的道德,即三木清所说的出于良心的义务。视幸福主义为异常的人认为比起个人的幸福(善),出于良心的义务,也就是道德更为重要。而道德要求人做出牺牲,所以有人会认为不应该提倡个人幸福,这也是不奇怪的。恰恰相反,怀有这种想法的人,会把不幸福的状态当成是一种扭曲的幸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