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于良心的义务和对幸福的需求

三木清曾说过:

“把出于良心的义务和对幸福的需求看成是对立的,这正是现代的律己主义。”(《人生论笔记》)

律己主义指的就是严格主义。这种思想主张正义和道德作为出于良心的义务比幸福更有价值,认为即使与幸福相悖,人也必须追随正义。因此是一种将出于良心的义务和对幸福的需求严格对立的思想。

像这样的无形或有形的压力都会阻碍我们追寻幸福的脚步。这些压力既有来自外部的,也有来自自己内心的(即使最开始受到了外界的影响)。

例如,有人想结婚,想结婚后过上幸福的生活。但是一想到父母就无法下决心结婚,因为他们不想忤逆父母。

刚才我提到韩国的年轻人问我怎样才能孝敬父母。他们虽然想活出自己的人生,但又不想让父母因此感到不幸福,这其实就是一种出于良心的义务:父母的意见更为重要,即使放弃自己的幸福也要孝敬父母—当我们更看重这样的道德观时,出于良心的义务和对幸福的需求就陷入了对立的状态。

即使父母同意了这桩婚事,如果在打算结婚的时候,出现了因为某些原因而无法让父母独自生活的情况,这时我们也会为了该不该撇下父母,成立自己的小家庭而烦恼。

在三木清生活的年代,出于良心的义务意味着灭私奉公和自我牺牲能够获得嘉奖。在那个年代,许多人都做不到无视这些义务而追求个人的幸福,而且当时的社会也会给予他们这方面的压力。

也许,对于那些坚信必须履行义务的人来说,随心所欲地生活是一种利己主义的表现吧。

而正因为有些人从一开始就把对幸福的需求和出于良心的义务两者分别看待,他们才会认为必须使自己想做的事情和所谓的义务相一致。

而且,随着时代的变化,所谓出于良心的义务的内容也会发生改变。

“社会、阶级、人类,等等,世界正以这一切事物的名义抹杀人类对幸福的需求。”《人生论笔记》在这种情况下,个人的幸福会受到限制。当我们认为良心的义务比个人的幸福更为重要,而两者之间出现矛盾甚至对立的时候,就只好否定对幸福的需求。

这样一来,正因为我们已经先入为主地有了“不能自己独享幸福”的这样一种质朴的想法,那么想要反驳“履行出于良心的义务比追求个人幸福更为重要”这个说法就更难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