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国家,汽车保险是一种强制保险。但使汽车保险成功的还不在于强制,而在于它为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提供了一种双赢的活动。双赢是指双方都可以从这种保险中获益。经济学对这种双赢作了理论解释。这种理论也指导着各种保险公司和投保人的活动。
人们在不确定的条件下活动,这就产生了风险。风险是蒙受损失的可能性,某一种结果出现的可能性可以用概率来表示。概率是0到1的某个数。概率越大,某种结果的可能性越大。许多事件风险的概率可以根据历史资料或有关信息来估算。有风险的活动可以通过保险来分摊风险,减少对个人的损失。车祸是汽车行驶中可能出现的损失,其概率可以估算。汽车保险则是分摊汽车遭遇车祸的损失,减少它给个人带来的损失。
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任何一个人发生车祸的概率是很小的,但一旦遇到车祸损失是巨大的。投保人进行保险可以在遇到车祸时得到赔偿。对于厌恶风险的人来说,用一笔保险费避免可能的损失是有利的。对保险公司来说,整个社会发生车祸的概率是可以估算出来的。保险公司集中每个投保人的保费,并支付给发生车祸的人。这就是分摊风险的作用。投保人以少量投保费换得保险是有利的。保险公司根据车祸概率收取保费,在赔偿和弥补成本之后还有利润,也是有利的。这就是汽车保险的双赢。
用一个数字例子可以说明汽车保险的双赢是如何实现的。
假设某人是厌恶风险的。这时,他对无风险情况下可以确保的财产的评价大于有风险情况下不能确保的财产。或者说,等量无风险财产所带来的效用大于有风险资产。比如说,他认为有风险情况下的10万元和无风险情况下7万元财产带来的效用是相同的,都为90万元。如果他有一辆汽车,车祸的概率为0.1.这就是说,如果无车祸,他的汽车价值10万元,但有车祸则一文不名。这种10万元的汽车财产是有风险时的财产。这种财产和无风险时的7万元的效用是相同的。这时,他愿意支付的最高保险费为3万元。因为他支付这笔保险费之后,有车祸,保险公司会赔他10万元,无车祸仍然是10万元。这两种情况下扣除保险费都为7万元。或者说由于保险公司承担了风险,有风险的10万元财产变成无风险的7万元财产。两者给他带来的效用是相同的。
在发生车祸时,保险公司要为投保人支付10万元。车祸概率为0.1.也就是说要为10%的人支付10万元赔偿,平均每人为1万元。这就是保险公司最低保险金,低于这个数字保险公司无法经营,高于这个数字,保险公司就有利。
投保人愿出的保费最高为3万元,保险公司愿意接受的最低保费为1万元。假设双方通过讨价还价,最后以2万元保费成交。投保人愿出3万元而以2万元得以投保,等于无风险的财产为8万元,所带来的效用大于同样无风险的7万元,投保有利。保险公司可以接受1万元投保而得到2万元,经营当然是有利的。这就是保险市场上的双赢。
但在现实中这种双赢会受到不完全信息的破坏。保险公司和投保人之间信息是不对称的。投保人的开车技术、习惯、车祸概率是私人信息,保险公司难以了解。这种情况下,如果保险自由而且保费一样,那么,来投保的都是事故概率大的人,车祸概率小的人不会投保。这时投保人的车祸概率就远远大于社会平均的0.1.这时保险公司就难以经营了。即使提高保费也无济于事,因为保费越高,投保人的车祸概率越大,车祸概率小的人越不投保。
解决保险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的一个方法是实行强制保险。所有有车的人都保险,车祸概率就为0.1了。因此,汽车保险具有强制性的原因在于保险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另一个方法是保险公司对不同的人收取不同的保险。例如,对初开车者和有事故记录者收高费,而对长期无事故者收取低保费。在实际上许多保险公司也是根据驾龄和事故记录收取保费的。
当然,保险公司的经营也不仅仅只从赔偿和经营费用之外的保费中获利。他们还把保费用于进行投资,例如,购买共同基金、股票、债券,甚至投资于企业、房地产等。这就是一般所说的资本运营。从这种意义上说,保险公司不仅仅分摊风险,而且也是一种金融中介机构。
我们所讲的是汽车保险。其实医疗保险、人寿保险和其他形式保险的原理都与汽车保险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