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错表现形式,歌德辩护失败

据《歌德传》记载,以《少年维特之烦恼》、《浮士德》等不朽名著蜚声世界文坛的德国大诗人歌德,在青年时代攻读的不是文学而是法学,曾获得法学博士的学位,成了一名律师。

有一次,有人请他在法庭上担任辩护律师。这位年轻的律师心潮澎湃,热情很高,他一走上法庭,就发表了一通演说:“啊,如果喋喋不休和自负竟能预先决定明智的法院的判决,而大胆和愚蠢竟能推翻已得到证明的真理……简直是很难相信,对方居然敢向你提交这样的文件,它们不过是无限的仇恨和最下流的谩骂热情下的产物……啊!在最无耻的谎言、最不知节制的仇恨和最肮脏的诽谤的角逐中受孕的丑陋而发育不全的低能儿……”

这一段“带有一股热情的行吟诗人的气味”的辩护词,词藻华丽而很有激情,充分显示了歌德潜在的文学才能,可惜效果并不好,旁听席上的听众公开表示对这种辩护的不满,并不时发出低低的嗤笑声,法官也微笑着摇摇头。对方的律师抓住这个机会狠狠地驳斥和讥笑了他。

歌德被激怒了,随即用一种“戏剧性的感叹”来继续他的发言:“我不能再继续我的发言,我不能用类似的这种渎神的话来玷污自己的嘴,对这样的对手还能指望什么呢……需要有一种超人的力量,才能使生下来就瞎眼的人复明。而制止住疯子们的疯狂——这是警察的事。”

这次连法官们也不能保持缄默了,法官向他指出,这样的发言不能被允许,法庭上不能用这种语言来进行辩护。歌德的第一次出庭辩护就遭到旁听者的非议,受到法官们的指责,以失败而告终。

后来,歌德思虑再三,终于放弃了律师的生涯,转而从事文学创作。

这位少年时代起就才华横溢、傲视一切的歌德,具有非凡的驾驭语言的能力,但他的辩护为什么却失败了呢?

歌德的辩护之所以失败,主要是因为在选择语体上出了毛病。所谓语体,就是适合于特定语境的构成系统的语言特色作为标志的语言表达模式。它对语言运用起总的制约作用,社会中的每个人都处在社会关系的网络之中,在不同的场合都会自觉或不自觉地扮演着不同的角色,社会对他们形成了一定的思维定势,寄予一定的期望,希望他们能说出合乎身份、能够彼此起沟通作用的话来,因而他们在选词择句等语言使用方面形成一系列不同的特色,由这一系列语用特色构成的语言表达系统就是语体。

语言交际一开始就要碰到语体问题,因而古今中外的学者们对它都有重要论述。如前苏联语言学家谢尔巴茨基说:“由于我们通过语言所表达的内容不同,我们所发表的言论的目的不同,因此我们所选用的词语、表达思想的形式也就不同。”我国古代的学者们更是强调不同语体的语言特色。三国时的曹植把语体分为四种,并指出它们的特色说:“盖奏议宜雅,书论宜理,铭诔尚实,诗赋欲丽。”那时对口头语不重视,这里指的自然是书面语,实际上口头交际语也是如此。我们一定要注意用语和语体的协调性,以适合特定的目的与场合,如果不考虑到这点,即使你有再好的口才,语言再有韵味,也只能是南辕北辙,与你所要达到的目标背道而驰,徒增笑话罢了。

歌德的辩护词在语言的形象、辞藻的华丽方面下了很大的功夫,他所选用的词语形成一种文艺语体,用这种语体说话,简直如同诗人在朗诵诗歌,戏剧家在琢磨台词。而他作为律师,其角色也就变换了,优美的文学语言与他的角色发生了冲突,与法庭这一特定的场合严重失调,它根本不是辩护词,自然也起不到辩护的作用。对于法庭来说,它只是一堆无济于事的“漂亮的废话”而已,所以歌德辩护的失败是必然的。

作为辩护律师,需要采用的是法庭辩论语体。这种语体的风格应是准确、严谨、凝炼、平实。法庭辩护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法律,惩处犯罪,保护无辜,调整国家、集体、个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庭辩论最终要认定事实,作出结论。这不但关系到涉讼者的财产争夺,甚至关系到被告的生死荣辱。所以好的辩护词不但要经得起人们的推敲,还要经受得起历史的考验,任何模糊的含有歧义的语句,都是不允许的。此外,还要用较为经济的语言材料传递最必要的信息,不可以用文学语言中的那种夸张、渲染的手法,而要平稳、朴实、富有本色。当然,在保证语言准确严谨的前提下,可以把话说得具体、生动一些,但绝不能象歌德那样咏叹抒情,法庭辩论语体的生动性,是不能与文学作品的语言相提并论的。

另外,从基本内容来看,法庭辩论语体应该是由三个因素构成的:“事实、论据、法律”,其职责是有的放矢地驳倒对被告人不利的材料和意见,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材料和意见,它的用语必须为特色服务,字字句句都必须体现事实和法律,这样才能使法庭全面了解案件真相,分清是非,作出公正判决。像歌德那样的“辩护词”,什么也没提供,自然不行。

因此,说话最重要的是能够起到作用,能够解决问题,能够达到预设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