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个男子因犯盗窃罪被告上法庭。各方面证据都表明,他的确犯了罪,难逃法网了,但他的辩护律师还想为他努把力。他请来那位男子的母亲作出庭证人。
可是,事情因为他母亲而变得更糟了。那位母亲也是个愚蠢的说谎家,在她的供词中处处自相矛盾。辩护律师纵有天大的本事也回天无力了。
可就在这时,事态却来了个l80度的大转弯。起诉人并不就此罢休,他向老太太发出一连串严厉的盘问,显然是要同时证明那个男子和他母亲都有罪。他企图让作证的母亲丢脸,他对老太太一会儿引诱,一会儿夸奖,一会儿恐吓,一会儿申斥。她的精神崩溃了,语不成声,当她擦眼泪时,不小心弄掉了眼镜,起诉人向后退着,脚后跟正好踩在眼镜上,踩个粉碎。
法官当即宣布休庭,他让辩护律师搀老太太下去。陪审团显然也被起诉人的行为激怒了,他们也许在想:可怜的老太太有了这么一个犯罪的儿子已经够不幸了,这个凶神恶煞似的起诉人何必还要那么残忍呢?
陪审团随即复庭,宣布被告人无罪释放。
这场本该十拿九稳的官司最后却被起诉人打输了。
原因就在于原告做人不能做到拿得起,放得下。犯罪的事实被起诉人搞糊涂了,他没有理解这一案情的真实结构,陪审团也没能理解他的死缠烂打、誓不甘休,更不能理解他在法庭上的凶神恶煞般的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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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他人的伤口上撒盐的做法,实在是有悖常理。犯罪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但是违背情理的做法也应给予制止。多一份同情,才能多一份理解,在危难之时,更要体现这一做人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