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快自首!

溆浦事|全县通告!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快自首!

县扫黑办  秀美中都  4月17日



关于敦促一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充当“保护伞”人员主动投案自首的通告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要求,依法严厉打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活动,深挖彻查“保护伞”,彻底铲除黑恶势力滋生的土壤,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按照“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敦促一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及充当“保护伞”人员主动投案自首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溆浦县扫黑除恶公开打击暨退赃大会现场

一、凡是实施黑恶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5月5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二、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溆浦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新闻发布会现场

三、凡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者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违纪行为,在规定时限内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安政法机关主动交待问题,如实说明有关情况。

四、在规定期限内向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安政法机关主动交代问题,如实说明情况的,可以从轻从宽处理。对于抱有侥幸心理,拒不主动交待问题,如实说明情况的,一经查实,将依纪依法从严从重惩处。

五、凡涉嫌参与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或者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充当“保护伞”的党员干部及其他行使公权力公职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到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公安政法机关交代问题。

中共溆浦县委纪律检查委员会
溆浦县监察委员会
中共溆浦县委组织部
中共溆浦县委政法委员会
溆浦县人民法院
溆浦县人民检察院
溆浦县公安局
溆浦县司法局
2019年4月5日


溆浦县扫黑除恶举报电话及网站
举报电话:
县公安局:0745-3225097
县 纪 委:0745-3322879       
县扫黑办:0745-2162061
举报邮箱:xpshce@163.com
举报网站:www.xupu.gov.cn
邮编:419300
地址:溆浦县卢峰镇警予中路430号,县扫黑办(县委政法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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