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再现朋友圈辱骂交警事件,发送后六分钟的时间里删除了该条信息 结果...... 快乐眉山 今天 2019年3月28日10时 交警一大队民警陈某到大石桥所报警称: 有人在微信朋友圈发表辱骂交警的言语 需要派出所进行查处 原来 李某(男,29岁,东坡区人)发现停放在一小区大门外的轿车被交警贴了罚单,李某拿着罚单回家后心里不舒服,就在自己的朋友圈发表侮辱交警的言语文字,后被交警一大队民警发现并报警。 李某被朋友提醒以后,在朋友圈发送后六分钟的时间里删除了该条信息。 目前 李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五日 普法小贴士 1、在办公场所辱骂警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2、在警察办公时辱骂警察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3、如果是在警察下班期间辱骂的,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4、情节严重的属于犯妨碍执行公务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民警等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辱骂的一些内容,是有可能以威胁方法阻碍执法。 来源:东坡公安 微信扫一扫 关注该公众号 更多内容vip可查看 |